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2024-04-25     返回列表>>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 、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权利要求的内容包括主题名称以及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众所周知,包含前序部分、特征部分的权利要求记载的由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属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是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能否作为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依据,对此,在《专利法》以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但是通过一些既往的司法判例能够得出: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而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是否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并需要分析该实质性硬性的内涵及外延。
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是否产生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分析该主题名称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否存在着关联。
(1)如果某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对引用该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产品的结构或组分,或所记载的生产装置、生产方法的功能或效果产生影响,即实施某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必然会实施被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则可以认定被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实质性的限定作用。
(2)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后,认为主题名称是具体的技术特征抽象或概括,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实施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时必须会考虑主题名称,则主题名称对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性限定作用。
2.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内容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内容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性限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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