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2026-10-11     返回列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公布 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称食品)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识是指在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和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

第四条 食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进行合规评价。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全国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三)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四)标称" 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第八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食品标识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

第九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事项。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事项。

第十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

第十一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使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与标注内容有对应关系的繁体字、拼音和外文,但是使用的繁体字、拼音和外文字高不得大于相应内容的规范汉字字高。

第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其中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应当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保证清晰识读。

第十三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符号、数字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 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且标注的具体日期不易脱落。

第十五条 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应当根据生产工序完成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

第十八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配料表应当以配料或者配料表为引导词。

第十九条 定量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净含量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食品的,应当标注规格。

第二十一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包括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

第二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是实际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编号。

第二十三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贮存条件、警示标志、警示语或者注意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食品包装上同时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标签内容的,其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三章 特殊食品标签规定

第二十五条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

第二十六条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注册号或者备案号、警示用语区以及警示用语、净含量和规格等信息应当集中在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同一区域展示。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名称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标注。

第二十九条 保健食品标签标注的规格应当为最小制剂单位的质量或者体积。

第三十条 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食品不得在标签上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第三十一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注册号、净含量(规格)、适用人群以及" 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应当集中在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同一区域展示。

第三十二条 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办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食品销售标示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等食品标签信息。

第三十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食品标识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第三十六条 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并分别具体注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或者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标识标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认定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食品标识违法行为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餐饮服务环节的现制现售食品和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仅用于出口的食品,其标签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五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篇: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的通知

下一篇:郑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登录操作指南

返回新闻列表>>>


万企中鼎是由:


河南万企众创空间有限公司(省级众创空间)
河南万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企业代码:204155)
郑州中鼎万策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机构代码:41179)
河南万企共赢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济源)

        共同组成的知识产权与科技项目相结合的专业型复合型服务机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合法备案组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与科技项目服务。
        公司秉承“客户导向、品质如一、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组建了一支高素质、经验丰富的综合型知识产权专家团队,涵盖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版权代理人、律师、项目工程师、知识产权顾问、技术经纪人、体系认证师、专职流程人员及特聘专家等。团队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占比超过50%,核心成员多为执业十年以上的行业资深人士。业务范围覆盖商标、专利、版权、项目咨询、法律诉讼等领域,提供从知识产权的确权、维权到管理、运营的全产业链服务,助力企业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万事如意--企足而待,万企知识产权期待您的合作!

专业分析

资深团队办理前免费为您提供专业分析报告规避风险

及时申报

敬业团队争分多秒注册申报避免商标被他人抢注

文件寄送

所有重要文件,顺丰快递安全到达

正规发票

所有业务开具全额正规机打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