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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郑发〔2016〕1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郑政办〔2019〕27号)有关规定,市科技局、财政局对《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2018、2019、2020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情况按照本细则予以补助,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
设立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进行后补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
补助对象
专项资金重点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雏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和“科技创新龙头企业”。
科技雏鹰企业
(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且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或入库登记编号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下且增速不低于全市经济发展增速;
(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增速不低于全市经济发展增速;
(四)近三年至少有1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五)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内的信用“黑名单”记录。
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且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或入库登记编号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且增速不低于全市经济发展增速;
(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增速不低于全市经济发展增速;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至少有2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五)上年度已纳入研发统计且研发费用大于零的规上企业;
(六)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内的信用“黑名单”记录。
科技瞪羚企业
(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且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且为正增长;
(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增速不低于全市经济发展增速;
(四)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具有研发、成果转化和持续发展能力;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近三年至少有3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六)上年度已纳入研发统计且研发费用大于零的规上企业;
(七)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内的信用“黑名单”记录。
科技创新龙头企业
(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且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上且为正增长;
(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增速不低于全市经济发展增速;
(四)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中心,具有较强的研发、成果转化和持续发展能力;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近三年至少有5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六)上年度已纳入研发统计且研发费用大于零的规上企业;
(七)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内的信用“黑名单”记录。
补助额度
第十条 对“科技雏鹰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按照30%进行补助,补助额1万元起,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科技小巨人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按照20%进行补助,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二条 对“科技瞪羚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按照20%进行补助,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科技创新龙头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定额补助600万元。
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后,正式行文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分别认定为“科技雏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和“科技创新龙头企业”。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以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核定补助金额,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按年度预算安排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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