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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审理工作,方便案件当事人参加行政裁决程序,提升行政效率,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2年11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1. 电子邮件:zhifa@cnipa.gov.cn
2. 传 真:010-62083171
3. 信 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执法指导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0月2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方便案件当事人参加行政裁决程序,提升行政效率,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线上口头审理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行政裁决中,通过互联网在线的方式完成行政裁决案件口头审理程序。案件线上口头审理与线下口头审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线上口头审理:
(一)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四)其他适宜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行政裁决案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线上口头审理:
(一)当事人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的,并书面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的;
(二)确实需要通过线下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三)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采用线上方式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
(四)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线上口头审理情形的。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线上口头审理,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适用线上口头审理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
第六条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通知线上口头审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也未申请转为线下进行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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